|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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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做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送达责任: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内容实施强制拆除。 5、监管责任:加强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执行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违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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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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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