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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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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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2.告知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责任人,督促整改。
3.督促整改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人按照整改报告内容进行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