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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告知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责任人,督促整改。 3.督促整改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人按照整改报告内容进行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