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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投资运营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2.告知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责任人。 3.督促整改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人按照整改报告内容进行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