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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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接收举报投诉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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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
3.处理责任:立案调查完成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责令整改、处理)依据的,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处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用人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