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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监管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察证,秉公执法,保守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符合应当回避情形的,须回避。                                 

3.处理责任:立案调查完成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责令整改、处理)依据的,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处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用人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