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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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2.【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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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司法局 |
| 责任事项 |
1.告知权利义务责任:告知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通知监督检查的相关事项内容。
2.检查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投诉进行审查,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和向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核实。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指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公开检查结果。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监督整改落实。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