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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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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责任主体 托克托县司法局
责任事项 1.告知权利义务责任: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通知监督检查的相关事项内容。 2.检查责任: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指出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公开检查结果。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监督整改落实。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