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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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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司法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发现涉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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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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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