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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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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核准的裁决
权力类别 行政裁决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责任主体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告知阶段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