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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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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责任主体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组织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后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