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的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组织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备案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备案后不定期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延续、撤销 、注销等处理决定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