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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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性病防治监督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公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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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对性病防治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
履行告知责任后,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
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
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9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接到举报查实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对工作不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