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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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2001年)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病防治措施落实及防治效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地方病病(疫)情及有关卫生学监测;参与地方病防治有关工程的设计、水源选择、工程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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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下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督导范围、内容、时间等,确定督导检查组。
2.督导检查责任:督导检查组按照方案要求,对抽检地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结果反馈责任:督导组对各抽检地区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及时反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组织在全区各地地方病防治工作中及时解决和落实。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2001年)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