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避孕药具市场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
| 责任主体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取监督检查单位,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2.监督检查责任
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定期对被检机构开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责任
监督检查结束,对被检查机构下达书面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的机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
4.信息公示责任
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事后监管责任
对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内容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