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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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产前诊断技术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3号 2002年)
第七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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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告知段责任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抽取监督检查单位,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2.监督检查责任
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责任
监督检查结束,对被检查机构下达书面监督检查反馈意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医疗保健机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信息公示责任
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事后监管责任
对限期整改的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内容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