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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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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计划免疫工作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8号 2016年修订)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责任主体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下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督导范围、内容、时间等,确定监督检查组。向被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告知监督检查的的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2)免疫规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免疫规划疫苗规范接种的管理;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职责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2.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组按照方案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管理条例》及《免疫规划工作规范 》要求,对抽检地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结果反馈责任:监督检查组对各抽检地区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及时反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存在免疫规划管理工作问题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事后监管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组织在全区各地免疫规划工作中及时解决和落实。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