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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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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 对消毒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 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 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 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