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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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11号)
第三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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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向被检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告知检查性质、内容、时间等。
2.监督检查责任
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责任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4.信息公示责任
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事后监管责任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执业活动经行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11号) 第三十三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