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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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本)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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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实施前报批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采取措施。
2.调查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审查责任: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并立即通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4.执行职责:对于情况紧急,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应当立即解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5.监督管理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