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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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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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