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8日公布施行)第六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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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案件,不得拒绝受理符合举报条件的举报信息。 2.查证责任:对举报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予以查证存档。 3.核实责任:对举报人所提供的举报视频进行审核工作,对符合举报条件的举报信息予以备份存档并报上级审批。 4.奖励:对符合举报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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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严重失职失责的,由同级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资格。 爱国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爱国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爱卫会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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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