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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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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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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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公示责任: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次进行村级审核、乡级初审、乡级审批,对材料是否完备情况是否属实进行审查、审核,在乡、镇、村进行张榜公示十天,确认后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3、决定奖励责任: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将经确认具备奖励扶助资格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告知相应权利。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