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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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失独、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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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本人提出申请后由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2.审查和决定责任: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3.给付责任: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自治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4.动态管理: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