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县卫健委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县卫健委
县卫健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823001000
事项名称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责任主体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