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823001000 | ||
| 事项名称 |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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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