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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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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823013000
事项名称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