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000823005000 | ||
| 事项名称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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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