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健委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县卫健委
县卫健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000123044000
事项名称 义诊活动备案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责任主体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七、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二)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三)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四)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五)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六)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八、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