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123044000 | ||
事项名称 | 义诊活动备案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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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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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七、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二)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三)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四)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五)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六)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八、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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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