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确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 责任主体 |
消防大队 |
| 责任事项 |
1、调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须出示相关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阶段责任:需继续询问的,依法向消防大队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阶段责任:制作询问笔录,由当事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