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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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明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10年修正本)》( 2010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明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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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消防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阶段责任: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需行政处罚的,应予以调查。
2、调查阶段责任: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消防机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