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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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应急管理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真实性、有效性。 3.实施责任:对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备案。 4.归档责任:备案材料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性质责任。 | ||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