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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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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防汛抗洪物资紧急征用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责任主体 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紧急状态下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征用人征用理由。   2.决定责任:依法实施紧急征用。   3.补偿责任:在事后进行审核、对征用物品进行补偿评估。将征用物品返还被征用人。依据补偿评估作出补偿决定并补偿被征用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