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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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91号令 2018年3月1日实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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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应急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2.审核责任:企业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出具备案证明。之后企业将备案材料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上报安监部门备案,经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3.事后监管责任:有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更新档案:(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