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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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十八条 第三款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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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应急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确认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掌握申请单位的经营情况,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建立备案管理档案,向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备案证明核发和监督管理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