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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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应急管理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审查责任 :市安监局组成专家组,负责应急预案备案的审查工作。市安监局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企业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准备齐全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到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 3.决定责任:市安监局对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决定,对不予颁发的,应当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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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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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