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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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建设部令第38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 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同 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应令 其补强、返工以至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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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监督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住建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对违反相关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核查,确定其危害的程度、数量及种类,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有关证件。 4、处理责任:要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抗震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