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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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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2、《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内容主要检查项目(包括工程建设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抗震设防要求的相关情况、地震安评资质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承检单位名称、被检单位和个人名称、检查方式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应持地震行政执法证,检查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城检单位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复检1次。 4.监管责任:针对检查发现的相关工程建设单位和地震安评资质单位就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其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