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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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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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应急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3、事后管理责任: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