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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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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当建立完善地质勘探单位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