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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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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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应急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