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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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强制执行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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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应急管理局 |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退地还海、退地还湖、退地还河;对未按照限期退地还海、退地还湖、退地还河,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退地还海、退地还湖、退地还河,恢复原状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