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151025004000 | ||
| 事项名称 |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登记备案 |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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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应急管理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真实性、有效性。 3.实施责任:对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备案。 4.归档责任:备案材料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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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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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