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151015015000 | ||
| 事项名称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机构资质备案 |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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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自然资源局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审机构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机构资质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表,通知评估机构。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机构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情况予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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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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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