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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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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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第三款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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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自然资源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场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告知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核场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3、决定责任:是否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年度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