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本)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 责任主体 |
县自然资源局 |
| 责任事项 |
1、公告责任:告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告知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征收金额和征收时限,是否收缴到位以及是否涉及滞纳金等内容。 3、决定责任: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征收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及时告知有偿使用土地的受让人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督促土地受让人按时履行缴款义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