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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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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责任主体 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向旗县区人民政府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 2、检查责任:对旗县区人民政府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审查、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结果处理:对旗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予以拆除,恢复原状;构成违法追责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结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核查各地区是否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图斑,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