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三)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县自然资源局 |
| 责任事项 |
(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