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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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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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自然资源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机构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督促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整改
3、移送责任:对涉及违法情况及时移送同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中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