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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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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质量。
责任主体 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事项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测绘成果质量工作年度计划。 2、审查责任:对测绘成果的质量问题,实施机构负责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测绘成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测绘成果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 4、处理责任:对于违法测绘成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