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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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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县自然资源局 |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事责任: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的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 ||
| 备注 | 无 | ||